一名女子在产假期间领取了最低工资,但她认为自己应得到全额工资,因此将公司告上法庭。经过法院的审理,最终判决公司需要补足工资差额。,,据悉,该女子在产假期间一直履行了工作职责,并完成了公司安排的任务。公司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她支付工资,这引起了她的不满和争议。她认为自己在产假期间的工作表现优秀,应该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。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,,在法庭上,该女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。她提供了工资单、工作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,证明她在产假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贡献。她也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,强调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她的全额工资。,,经过审理,法院认为该女子提供的证据充分,公司支付最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。法院判决公司需要补足工资差额,确保该女子获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。,,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很多人认为,公司应该遵守法律规定,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。员工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,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。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劳动权益、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。,,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要补足工资差额,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。这一事件提醒人们要关注劳动权益问题,遵守法律规定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
产假期领最低工资女子起诉公司!一家公司将女员工最后30天的产假工资降至最低工资标准发放,引发了劳动争议。2023年8月到2024年1月期间,海沧一家公司的员工小芳休了158天的法定产假。返岗前,她发现公司仅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发放了她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。公司认为,小芳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,不需要重复发放工资。但小芳认为,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为128天,共18000多元,对于津贴没有覆盖的产假天数,公司应足额支付工资。双方意见不一致,小芳申请了劳动仲裁,要求解除劳动关系、补发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。劳动仲裁支持其诉求后,公司不服,起诉至法院。
庭审中,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生育津贴外最后30天的产假工资,以及该部分工资如何计算。小芳主张,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应按照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,而不是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的行为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最终,法院判决公司需补足工资差额3000多元,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万7000多元。
法官指出,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,用人单位应视作提供了正常劳动,并支付工资。用人单位不得因休产假未到岗、无绩效等理由降低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工资,应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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